湖北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费用支出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湖北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费用支出应按照政策相符性、与基金会任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坚持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费用是指基金会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及特邀人员)因出差异地募集资金、参加会议、考察学习、走访调研等必须发生的差旅费用。差旅费报销及补贴标准,参照湖北省和湖北工程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办公费。是指可列入筹资成本、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之外的,为维持基金会日常运作的行政办公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修理费、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支出标准参照湖北工程学院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条 车辆使用费。车辆使用费是指在业务活动中使用或包租汽车租赁公司车辆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标准参照湖北工程学院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条 会议费。是指本会日常运行过程中因召开理事会及本会组织的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必须发生的费用,会议费支出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及公杂费。公杂费主要包括会议室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纸笔等办公用品费、医药费、通行证制作费等会议发生的必要支出费用。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人员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参会人员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所在地的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会议费支出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费支出应严格依照国家及湖北省和湖北工程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培训费。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接受职业培训,需提供培训内容(协议、通知)等文件报经理事长同意方可参加。 其报销按照湖北工程学院工作人员校外培训标准执行。培训中严禁开支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旅游或无实质内容的参观考察活动费用。
第八条 人员费用。是指基金会因开展公益活动和实施捐赠项目发生的劳务费、评审费、专家咨询费、讲座讲课费等劳务性支出费用。支出人员费用应填写专门表格,表格记录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身份证号码、本人签名等信息。校内职工应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支出标准参照湖北工程学院相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 接待费。是基金会对外业务往来中招待外来人员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招待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基金会接待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日常用餐、交通、住宿、捐赠纪念品等费用。接待工作严格按照下列原则和标准实行:
(一)用餐。
1、来宾宴请一般安排一次,每人每次不超过120元,宴请时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来宾日常工作就餐的,须事先申请并写明原因报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日常就餐标准(含酒水、饮料):来宾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陪同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
2、就餐时选择适当的用餐地点,合理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接待用餐必须遵守事前审批制度,经办人应事先报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填写《公务(业务)接待申请登记表》,报销时填写《公务(业务)接待报销审批单》,提供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电话记录等)、菜单等,参照湖北工程学院规定程序审批报销。
(二)住宿。
基金会原则上不承担来宾的住宿费用,因特别邀请并确需报销来宾住宿费的,应写明情况报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后予以报销,并严格控制住宿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住宿标准参照公务差旅住宿标准执行。
(三)交通。
1、来宾的接送和出行活动应选择合理车型,租用资质合格、运营规范、价格合理的运营公司车辆。
2、接待对象的往返交通费用一般应由本人承担。重大活动邀请的重要来宾须由基金会承担交通费用的,凭往返票据或电子客票行程单,报经秘书长批准后,参照湖北工程学院相关规定的标准报销。
(四)捐赠纪念品。
1、向捐赠人及募捐对象赠送纪念品应当节约从简,注重实效,不求奢华。尽量选择具有学校、基金会文化元素和地方文化特色的纪念品、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2、向大额捐赠人或募捐企业领导及重要来宾赠送时,每人每次价值不超过10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价值不超过200元的纪念品。
第十条 经费使用和管理责任。
(一)经费使用人员应当了解和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财务知识。项目经费使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对业务活动的真实性、项目任务的相关性、取得票据的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对基金会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承担监管责任。
(二)各项费用报销应严格规范财务手续,经办人、验收(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应齐全,所有人(含经费审批人)签字必须以亲笔签名为准,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
(三)基金会监事及财务部门应对经费使用和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于在经费使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责任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个人责任。
(五)严格各类费用支出的核算与管理,公益活动、会议、集中采购等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或计划书规定的支出项目、支出范围和标准开支费用。
(六)基金会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等应增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严格履行相应的经济责任,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本细则如与相关法规制度冲突,可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在执行中修改完善。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2年3月21日